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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研究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意义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表现为社会公众

  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简而言之,即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对检察机关的评价高低。

  (一)执法公信力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支持和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民检察院”顾名思义是为人民服务的,检察工作必须始终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群众对我们执法办案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执法公信力必然发生动摇和危机,为民执法就成了一句空话。司法公信力问题之所以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就在于它综合反映了检察人员能不能很好地把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意志主张、实现群众的利益诉求有机结合起来,真正贯彻于执法实践、体现在群众满意的效果上来。可以说,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我们检察工作公信力最有力的试金石。

  (二)、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法律监督需要权威,而法律监督的权威一方面来源于检察权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就是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前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必要条件,后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核心要素。执法公信力的确立,离不开检察人员素质的整体提高,特别是案件质量,要经得起检验。检察机关公信力的巨大提高,会极大地提升检察机关的权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三)、提升执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客观事实。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有的地方涉检信访不断,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地方检察机关的工作,其根本原因就在执法公信力不高。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必须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以赢得群众的信任,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进而为检察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提升执法公信力是目前社会大环境下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推进,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矛盾叠加,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司法层面,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长明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在这一形势下,人民群众既要求我们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为社会营造安定的环境;又要求我们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生民利;与此同时,还期待我们执法要严格、公正、清廉、文明,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面对繁重的工作重担和压力,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才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二、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

  (一)、检察队伍方面的不足。检察官素质是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检察官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尤为明显。有的干警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导致办案质量不高;有的干警系部队转业干部,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离检察干警专业化和职业化目标有差距;有的干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对群众“冷、硬、横、推”,作风霸道;有的干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现象,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威信;有的干警业余活动不检点,经常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接受当事人吃请。正如习总书记讲的,“打铁还须自身硬”,如果检察队伍本身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廉洁、不检点行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能够更好的监督别人。所以,这些行为动摇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导致公众对检察官、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疑虑。

   (二)、举报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有些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往往只反映怀疑的事实,甚至是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内容,或者参杂了个人的恩怨,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即使处理决定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举报人的误解或者猜疑而产生的执法不公的主观判断造成的错误看法。

  此外,法律对行为和事物的评价自有一套自己的体系,与一般群众中头脑中对行为和事物的朴素和直观的看法大不相同,法律往往是理性和富于逻辑的,而未经历过系统法律学习的人对事物的评价往往是感性的,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检察机关在运用法律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得出的结果看似是那么不合“情理”。这也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案的误解。

  (三)、执法环境的影响。一方面是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检察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都无法独立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而地方党委和政府出于维护政局稳定的角度考虑,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时,经常收到来自地方上的压力和阻碍。从近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大要案来看,少数地方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另一方面,关系网的干扰。我国自古就是是一个人情社会,我们每个人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为人处事都容易讲人情,轻法律。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人都有一定权势,社会关系复杂,经常案件一到手,说情者便会络绎不绝。社会关系网的干扰,不仅影响干扰正常办案工作,也使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四)、媒体的不恰当宣传

  媒体时代,报纸、网络、广播等多种多样的传媒在资讯发达现代社会中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某种程度上能够形成了一种话语权,甚至可以左右社会的舆论导向。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检察机关的工作过程中,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加深了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认识,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误解。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且从媒体利益出发报道过程中过度追求轰动效应,对一些敏感案件的报道不全面、不客观,甚至对一些正在侦办之中的案件妄下定论,搞起了舆论审判。可以说,媒体将检察工作置于了放大镜之下,不恰当的宣传报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途径

  (一)强化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公正决定公信力。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评价执法是否公正,最直观的就是案件质量。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司法属性决定其参与诉讼活动必须通过具体案件来实现,检察公信力也要通过办案特别是办案质量来体现。案件质量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群众自然信服,执法公信力自然就高;案件质量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缺失、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甚至出现错立案、错捕、错诉案件,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使其蒙冤,群众也会愤愤不平,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假设我们办一千宗案件错了一宗,错案率虽然只有1‰,但对这个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却是100%。因此,提高执法公信力,最重要的就是必须确保办案质量过硬,严防冤假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办案安全事故。要从这几年影响较大的佘祥林、赵作海等错案中汲取深刻的教训,大力强化公正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在办案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既要加大力度,确保一定的规模,又要摒弃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错误观念,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力度,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以办案过程监督为重点,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健全案件程序监控、质量层层把关、案后跟踪督查等机制,完善防错、查错、纠错机制,切实把每一宗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1]二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恰当地说明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没有程序公正,难以保障实体公正,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会失去意义。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坚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因程序不合法而出现案件质量瑕疵,做到办案过程公正、结果公正,从而保证办案的质量。三是办案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确保办案质量是确保办案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说,办案效果是检验办案质量的一个标尺。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说明案子办得漂亮,质量高。相反,如果案件质量出问题,办案效果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办案中,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重执法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讲究办案方法,防止因生硬执法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权威

  当前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权威的树立,法律监督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一问题,要树立“向监督要公信力”的理念,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权威。一是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大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特别要加大抗诉力度,以抗诉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二是要创新监督方式。监督不够有力,不够到位,根源在于思想不够解放,机制、方法不灵。要大胆解放思想,大力创新监督机制和方法,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实效。如近几年来梅州探索实行的量刑建议、民行案件执行监督、以督促起诉办法挽回国有资产、以工作商谈方式预防行政违法、民事行政案件和解等制度,有效创新了监督方法,拓宽了监督渠道,并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有机融入到法律监督工作中,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三)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公信力取决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而法律监督能力是以人立论为基础的。因为检察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检察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先锋;而公平正义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就需要有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检察官来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提升检察官的学习意识。近年来,对检察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通过不懈的学习、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在学习中增长知识与才干,在学习中把自己培养成理论素养高、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强又富有人格魅力的检察官。大力加强青年干警的培养,在很多基层检察院出现了检察干警青黄不接的情况,最近几年,各地通过公务员招录和政法干警定向招录方式招录了大批的青年干警,充实到检察队伍之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察院案多人少的困境。这些青年干警虽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是实践经验仍显不足,工作中应该更多的让青年干警多承担一些急难险重任务,促进他们能够快速成长。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树立以制度来管人的理念。在队伍管理中,要强化良好的激励机制,教育与激励广大检察官奋发向上,努力创造好的工作氛围,激发广大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激情。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爱护检察官、尊重检察官,使广大检察官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职业荣誉感和事业责任心,就能充分体现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就能取信于民,就能展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四)强化纪律作风,促进廉洁高效

  廉洁支撑公信力。“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公生明、廉生威”,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群众信服。坚持以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为主要对象,以制权、管人、管钱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严密、高效的制度体系。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认真落实检务督察、“一案三卡”、职务犯罪批捕案件上提一级、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党组述职述廉等内部监督制度。

  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必须大力加强机关作风、执法作风建设,强化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弘扬真抓实干、雷厉风行的作风,在“稳、准”的前提下做到“快”,预防和杜绝超期限办案、超期羁押,以执法办案的高效率和高质量,促进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结论

  司法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检察机关不仅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都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不断的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才能更多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将我们的检察工作进一步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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