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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廉政建设科学化路径探析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为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绘制了新的宏伟蓝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担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大责任,是国家反腐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检察机关自身的廉政建设,以便履行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当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贪腐容忍大众化

  传统的中国文化是一种奉行礼教的文化,这种文化讲求“礼尚往来”,因此也使得中国社会成为了 “人情社会”,人们往往根据关系的亲疏远近,奉行不同的行为准则。一些本应执行的制度和规则在某些人面前要么被“自由裁量”,要么被“网开一面”,而“礼尚往来”的文化传统,则成为了诸多贪腐行为的遮羞布。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2反腐倡廉蓝皮书》曾指出,我国民众在关涉自身利益时对消极腐败现象表现出较高的“容忍度”和“参与度”,比如在看病就医、子女入学、就业求职、工作调动、打官司遇到问题时,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倾向于请托送礼。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普通民众中,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乃至司法工作人员中仍有一定比例的存在。

  传统文化对贪腐行为的普遍容忍,严重制约了教育的感染力、制度的执行力以及民主监督的制衡作用。也成为检察机关建设廉政文化的最大桎梏

  (二)检察机关廉政建设的制度缺失

  要想在廉政建设上取得长足的进步,必须得依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唯有此,才能推进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而在当前,规范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制度设计总体上讲,应然性的要求多、具体落实的举措少,缺少客观的评估标准,可操作性较差,执行力不强。同时,由于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也导致现有的制度规范流于形式。

  此外,纪检机构派驻到检察机关的纪检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关系不顺、职责不明、工作被动等问题,使得其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不明显,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检察机关廉政建设科学化的路径构建

  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其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对于我国反腐败体系的构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检察机关自身不存在适合腐败滋生的土壤,才能够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才能够真正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在反腐败体系的构建中, 教育、制度和监督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其中制度是预防腐败最重要的一环,它贯穿于反腐败体系的各个方面,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加强教育、强化监督,严厉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根本依据和重要保证。

  检察机关要想提高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并分层次地设计制度体系的总体框架,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反腐败过程中的核心保障作用,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一)强化检察机关的廉政教育,构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

  如果说事后的惩治只是让人“不敢贪”,那么教育则是让人不想贪。所以要想推进检察机关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就必须强化检察机关的廉政教育,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检察廉政文化要以培育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想信念为根本宗旨,以倡导廉洁奉公、弘扬清风正气为主要内容,以廉洁司法为理念和目标,以检察廉政理论、廉洁思想、廉政制度、廉政纪律和廉政文艺等为表现形式,最终达到廉洁从检,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目的。

  同时,检察廉政文化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为参与主体和承载者,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体现在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中,体现在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过程中。

  “廉外则可以大任,少欲则能临其众”。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清正廉洁意识,淡泊名利,不徇私情,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以自身实际行动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建立制度防线,深化阳光检务

  廉政建设归根到底是要解决权力的规范运作问题,将权力放到阳光下运行对于行政权力有着极强的约束作用。同样,将检察权也放到阳光下运行,无疑可以起到对检察权的规范约束作用。邓小平同志曾对制度建设问题作过精辟的分析,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构建一套严密的制度运行体系,是建立检察机关廉政机制最为重要的一环。

  从根本上来讲,制度设计的本身所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规范化问题。如何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确实有效地制约检察权的行使,保证检察机关能够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消除人们对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能滥用权力的疑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这比寻求在监督者的背后再设置一个监督机关的循环监督,更合乎解决问题的逻辑。这样的程序设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检察机关自身行使职权的程序问题,另一个是如何引进内部监督的程序问题。

  1、检察机关自身职权的行使

  以反贪贿赂、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和职务犯罪预防等业务部门为重点,制定各科室的工作流程和办案规范化实施细则,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出现差错。规定凡受案、初查、立案、搜查、扣押、拘传、逮捕均须办案人提出,科室负责人把关,主管领导审核,报检察长同意后方可依法实施。

  同时,要强化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使其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必备环节,成为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检察信息属于公共资源,如果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隐蔽,甚至被利用于寻租、设租,就会滋生腐败现象。而检务公开的过程就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增大公民参与行政行为的程度,增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力度,使检察机关的行为得到了公民的关注和监督,从而有助于减少腐败行为。

  2、内部的监督制约

  目前,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包括纪检机构派驻检察机关的纪检部门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两种方式。这两种制度的设计初衷都是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使活动,但在实践中发挥的实效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现行体制的可操作性来看,当前完善纪检部门的监督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好作为监督者的职能作用,要以端正执法作风为重点,着力纠正有案不查、该诉不诉和办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着力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着力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和变相体罚,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着力纠正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以及乱收费、乱罚款、 拉赞助等侵犯当事人财产权利的问题;着力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对告状求助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 着力纠正占用发案单位交通工具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钱物、宴请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要针对多发性、苗头性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检务督察、专项检查等作用,形成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反腐倡廉的实践反复证明,建章立制仅仅是制度建设的一半,更为重要的是保证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其重要的职责。检察机关推进自身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加强检察人员廉洁行使检察权的各项制度,应坚持“立”、“行”并重,强化制度落实,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对各项制度的落实要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无论是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还是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制度,都要确保有负责人去具体落实,使这些制度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得以运转起来,确保有章必循、有规必依、逾矩必罚。

 

  结束语

  1997年廉政公署曾拍摄了一部名为《才俊》的公益广告,其中的广告词打动了许多人:“挣钱不是错,错的是你怎样挣钱。公平不代表每个人都赚一百元,公平是说你有赚一百元的能力,就能赚一百元;你有赚二十元的能力,就能赚二十元,这就是公平。可能你今日挣的比我多,但若我的才华比你多,终有一天我挣的钱会比你多。”“选择了当公务员就应该有一点使命感,就一定要想到,自己永远不会大富大贵。哪怕你比同学更聪明,更有能力,你也不能因此觉得不公平。”

  检察机关身负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只有检察机关自身做到了清正廉洁,才能切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给社会带来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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