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司法权威的前提。澳大利亚著名法官马丁对此曾经这样表述“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表现为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是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各种行为在内心建立起来的带有个人倾向性的评价。而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其实质也就是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在其心中建立起检察机关公平、公正的正面形象。身处基层检察机关,感触更是深刻。从数量上看,基层检察机关占到全国检察机关的80%左右,处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前沿,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为广泛、联系最为密切,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有无及强弱直接关系到整个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将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一项重点和长期的工作内容,以检察工作中的三个关键点,“三抓三强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一、抓办案质量,强化权力意识
公众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来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最直接的就是案件质量。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在个案中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司法公正就会普遍受到质疑,社会和谐就难以保障。“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一个个冤假错案挑战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许,或许在浩繁的案件中在数量上它们显得微不足道的,但其影响的是数个家庭的幸福和公众的信念。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因此,在案件办理中必须审慎的运用手中的权力,从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做起,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把每一个案件办理好,不管是普通的案件,还是一些复杂、疑难、敏感的案件。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检察环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
二是,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要重视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注重考量案件的不同情形,实现办案效果的最佳化。不能只是简单办案、机械司法,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要注意融合“法、理、情”,考虑与个案有关的特殊情理,考虑合情合理因素,体现出司法人文关怀,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抓素质提升,强化规范意识
任何完备的法律都需要人来执行,个体规范是整体规范的源头,个人的能力不足很容易造成整个司法活动和办案质量的瑕疵甚至错案。“司法权的运作最终是通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这一载体实现的,他们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其职能活动对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司法人员作为司法权力的具体实施者,担负着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职责。因此,就必须将规范的意识无形中融入到检察实践中,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落实到每一个司法行为中,落实到每一名办案人身上,坚持从细节入手,从每一个司法个体入手,不断加强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政治素质教育,让先进的执法理念入脑入心。进一步筑牢公正廉洁执法的道德底线,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融入到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之中,落实到言行举止之中。
二是,以一线办案人员为重点,提升业务素质。把专业化的办案能力作为目标,注重教育培训和自我学习,积极开展以老带新、以新促老、共同提高的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需求。
三是,狠抓作风建设,锻造纪律严明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对自我的规范管理和约束,做到自身正、自身硬,才能使公众信服。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队伍内部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抓制度建设,强化改革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不健全,等等。因此,必须深入研究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紧紧跟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步伐,立足实际需求,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让公众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决心,树立起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和肯定。
一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讼、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创新司法管理方式。在加强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检察业务精细化管理,完善案件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改革措施,以自查和互查的方式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三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权力必应有责任,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卫者,如果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是,大力推行检务公开,深化完善检务公开机制。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和方法,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受理接待中心、“两微一端”等平台助力司法公信力提升,以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打造“阳光检察”的公信形象,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