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涉检信访的处置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关系到检察机关形象。对待涉检信访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不要把其看作是“洪水猛兽”,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上应是源头、过程的“疏导”,而不应是形成结果后的被动“应对”。那么如何构建处理涉检信访问题长效机制,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源头上的防控机制
(一)只有公平才能太平,矛盾的化解需要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要通过办案体现公平正义,使办案过程变成消除矛盾的过程。
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解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践行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需要,也是确保检察工作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必须要真正熟悉民情、了解社会,掌握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辨证地认识和处理好五种关系,即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处理好办案数量与案件质量的关系、处理好与公安、法院的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处理好就案办案与运用司法职能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大局的关系,保障办案质量,让群众从中体会到法治的“安全”。
(二)科学构建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实现涉检矛盾的有效防控。
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涉及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多个执法办案部门和环节。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业务部门工作会议、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情况通报会议,对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尽可能避免和较少因处理不当引发群众信访。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程跟踪监督制度、协作处理制度等,形成部门合力做好案件风险预警工作,确保将涉检信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预警信息要加强向上、向外的延伸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化解工作合力。工作中既要注重对预警信息的内部快捷流转,又要注重向上级检察机关及时上报可能引发涉检赴省进京信访的预警信息,向党委纪委、政府信访等部门及时通报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涉法信访预警信息。通过预警机制把问题、矛盾消除解决在萌芽。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从根源消除涉检矛盾的产生。
人与人能否相互理解,需要认知水平的接近。相对而言,检察人员的社会知识较为欠缺,而群众的法律知识较为欠缺,要增强二者的融合,对检察人员要进行群众观教育,而对群众要强化法制教育。坚持在创新载体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开展举报宣传周、“下基层、送温暖”和组织法治宣传志愿者等活动,组织检察人员下社区、进乡村、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注重强化检务公开、巡回宣传等职能活动,认真接待群众的咨询,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结合开展检察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检察机关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通过大力开展形式多样、贴近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不仅能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也使干警受到教育,更加注重关注民生,增强群众观念。坚持在执法办案中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不仅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凝聚着周围众多人的目光。我们要在依法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同时,注重做好以案释法工作,抓住时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结果的同时,告知其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努力取得“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公诉人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要坚持以案普法,寓教于案,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向旁听的群众进行分析和讲解,以增强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接待人要当好法律宣传员,把接待场所当成法律宣传的“小课堂”,不论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或者是否在司法程序之中,只要与法律有关,都耐心接访,解疑解惑,积极向来访群众讲解法律知识和有关政策。
二、办案中的化解机制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将社会稳定和谐放在重中之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时刻注意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立足于教育挽救,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起诉的向法院建议从宽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坚持分化、瓦解和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避免扩大打击面,激化社会矛盾。
(二)刑事和解工作机制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之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多年来,我们强调有罪必罚,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强调有罪必罚的同时我们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常常是我们对犯罪者依法判决之后,附带民事诉讼却无法执行,使得被害方实际上得不到赔偿,矛盾依然存在。在把握好法律“权威”这个度的前提下,实施刑事和解能大大调动加害方的经济赔偿积极性,使被害方往往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同时,加害人也能得到有利的刑事处理,使他们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的权利也得以实现,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内部矛盾。
(三)释法说理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建立释法说理工作机制,是打击犯罪、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做好“释法说理”,要求检察人员要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悉心听取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利益诉求和反映的情况,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理、情理的解答说理,努力解开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结。检察人员对案件的审查结论和相关决定,不应出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样模糊抽象解释,必须以当事人和社会的理解、认可与接受为归宿,要细致详尽地阐释对各种证据的判断、取舍,对事实的认定依据,以及适用该法条的根据和理由,这样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同和接受,缓解和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情绪,从而彻底的化解社会矛盾,防止上访、缠访发生。
(四)检察建议同步跟进机制和类案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通过不同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可以发现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消极因素,必要时可以通过对发案原因及存在问题的研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建立制度堵塞漏洞,强化其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提高其自身的社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还要注重完善检察建议的同步跟进机制和类案监督机制,加大沟通力度、预防宣传力度、回访力度,提高检察建议的执行力,改变检察建议效力的“疲软”问题。积极探索检察建议的约谈机制,通过“面对面”,释法说理、推行类案集中约谈,改变以往检察建议“一对一”、“背对背”的发送模式,扩大检察建议的社会效果。实行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建议,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未雨绸缪的态度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众上访。
三、接访中的处置机制
(一)涉检信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想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我们就要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争取人民群众的最大信任,这是实行群众路线的基础。光是你相信群众,群众不相信你不行,在心里感觉和你是两张皮,无论你有怎样好的执法理念、工作举措,都难成事。所以,毛泽东把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比作鱼水关系。我们与群众本来就是一体的,一旦和群众隔了心,成为两张皮,就会失去群众的信任。特别是各种形态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更是和群众离心离德之举。怎样才能保持和人民群众“不隔心”的密切联系呢?无非两条:一是打铁还需自身硬,做人清廉;二是不搞花架子,做工作务实,这样才可能真正和人民群众建立起感情上的联系,即以平等的态度、相同的立场和群众打成一片。感情立场不是抽象的,要有一套接触群众,了解群众的方法,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并且和群众商量办实事。要用群众能够接受的态度和方式宣传政策、处理矛盾。这样才能让群众觉得你的感情立场是和他相通的,他就会最大限度地信任你。有一位基层法官说到一个例子,讲有位当事人反复十几遍阐述他的诉讼理由,旁边的人听得打起了瞌睡,但她一直听着,很少打断当事人的诉说。当她开始讲起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案时,对方突然出人意料地说:你怎么说怎么好,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理由的人,你尊重我,我信任你。群众为什么信任这位法官,就是因为他感觉到这位法官尊重他,心是和他相通的。
(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大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制度,推动涉检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
1、畅通涉检信访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表达合理诉求,更好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一是建立信访应急通道。从信访源头入手,聘请熟悉群众、作风优良、工作能力强的镇村、社区干部为检察信访联络员,由信访联络员及时联系回访信访人,以便于群众将诉求及时、快捷的通过联络员反映到检察机关,让群众“不出门”就能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二是坚持走近乡村、社区,建立便民通道。结合“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进社区”等活动,定期主动深入乡镇、社区,倾听群众诉求,了解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预约接访,建立信任通道。公开检察长、副检察长、控申部门负责人和接访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接待时间,按照来访者的意愿确定接访人员,消除了来访者心中的疑心或担忧,使来访者的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信访事项得到满意的办理。三是经常下访、巡访,建立暖民通道。采取一位领导负责一个固定的信访联系点的做法,以可能引发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及老上访户为重点,开展不定期的联系走访、座谈和帮扶,稳定上访人员的情绪、做好其思想认识转化工作。从而变“上访”为“下访”,增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及时掌握一线信访情况,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让群众评议,建立预警通道。制作《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评价表》,每次接访后都请信访人在评议表上就接待情况选填“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意见,对“基本满意”的,请信访人提出需要进一步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对“不满意”的,及时了解原因、事由,及时纠正。
2、重视初信初访的办理,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重心在基层,对初信初访工作要高度重视,对群众来信要认真处理,对群众来访要文明接待。严格落实“依法受理,负责到底”、“谁主办,谁负责”和“一案双责”的首办责任制,案件承办人既要负责案件办理又要负责息访息诉,力争把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对首次信访要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规定办案期限,一办到底,负责到底,认真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初信初访的首次办理环节上。对属于本院管辖的,要强化大局意识,形成全院抓信访的大信访工作格局。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并按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控申部门。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问题,除了耐心解答外,应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为问题的尽快解决创造条件,避免矛盾激化,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3、建立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作配合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推行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作配合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实行涉检信访息诉和解制度,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接访工作。安排控申部门长期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参与接访工作,针对检察机关职权的来访,认真做好信访息诉工作;建立镇村、社区检察室,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新平台,安排检察人员和聘请的检察联络人员认真做好服务群众工作,将群众利益诉求及时的予以反馈。
4、建立缠访闹访妥善处置机制。处置缠访闹访,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十分敏感的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把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十分注意避免发生工作偏差。一是防止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民意如水,易疏不易堵。对群众缠访闹访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当首先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出发,检讨我们自己的工作是否做到位,主要通过说服、教育、疏导加以解决,二是要讲原则、不能一味迁就,造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答复的应当立即表态做出承诺,答复不了的应当拿出解决措施,并面对面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引导工作。为了防止缠访闹访矛盾激化,在接待时要做到“三不”:导致矛盾激化的话不说,不符台政策法律的事不办,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开。防止为急于摆脱群众缠访闹访而不负责地乱表态,使事态扩大。在处置群众缠访闹访时,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对群众提出的台理要求和具体困难要帮助他们解决,决不能应付了事。三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5、建立司法救助机制。要立足实际,从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和检察工作特点出发,建立规范完备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救助不仅要对弱者施以及时有效的救济,而且还应把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作为涉诉信访司法救助的最终目的。面对纷繁复杂、情况各异的刑事个案,应当坚持应助尽助的原则,尽可能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同时,对一些虽不属于检察机关救助范围,但从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促进息诉息访角度,确有救助必要的刑事被害人也应予以救助,真正体现人文关怀和执法为民的宗旨,使弱势群体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涉检信访问题的解决绝非一夕之功,检察机关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正确引导和梳理有关涉检信访问题。只有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本领,才能真正做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做好人民利益的守护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