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审查批捕阶段如何判断和运用交通事故认定书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一个很重要和关键的考量点在于当事人责任的划分。当事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在分清其事故责任的基础之上,对其定罪处罚,因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被认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是无责任,直接影响到其罪与非罪的判断。有关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直接体现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也往往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认定书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发挥着难以取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对于认定书,检察机关就只能作为证据全盘接收而不能对此进行审查后提出异议?当检察机关认为认定书内容确有不妥时该如何处理?

  对此,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审查批捕阶段如何判断和运用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检察机关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相关资质的办案人员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询问有关人员,依据相关检验、鉴定意见,并根据客观证据作出的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当事人责任程度的一种书面的认定,是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去探寻事故发生的原因。由于事故发生的场景无法再现,认定书仅是一种事后分析与判断,其呈现出的仅是尽可能的接近事实的一种相对真实的结果,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主观认识的偏差,认定结果和事实出现不一致也难以避免。认定书的作出授权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我国来说其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权威机构,于大众而言其出具的认定书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权威性,但并不能因该机构的地位和性质所具有的行政性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其出具的认定书就先天的合乎取证和认证的规则,具有证据属性的天然外衣。把认定书作为确定当事人罪与非罪无置可否的证据,不仅剥夺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履行监督职能的权力,同时由于对其缺乏足够的监督和制约,势必会削弱其本来具有的优势。认定书既然是证明交通肇事案件相关情况的一种证据,那检察机关则有权力和职责对其予以审查,分析其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所具备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方式

  如前文所述,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其仅仅是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认定和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观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然的对其侦查行为和结果予以审查监督,尤其对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其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的较强专业性,为检察人员审查认定事故,从而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其予以全面的审查。

  1、程序上的审查

  审查认定书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是,审查认定书制作主体资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为此,首先,应审查是否由交通警察作出,而不是由不具有警察身份的协警、文职人员作出;其次,看其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是否有资质处理交通事故。

  二是,审查相关人员是否回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是,审查认定书是否依照法定期限作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是,是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实体上的审查

  一是,审查认定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是,审查认定书所载内容与相关证据之间的关系。在对认定书内容予以形式的审查之后,就应从证据上分析其内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矛盾点是否能够排除。

  其一,检察机关应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进而对比依据证据审查后的事实与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如果相一致,则在该事实基础上分析当事人责任的划分;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存在不同观点,则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及时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联系沟通,通过补强证据使得对所认定事实形成较为完整与缜密的证据体系,力求更接近事实的真实情况。事实认定是责任划分基础,唯有打好基础,才能更为公平合理对当事人的责任予以划分。

  其二,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事故由何种原因造成。案件证据是否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或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关联,或是否存在事故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亦或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着其他客观情况或自然因素。

  其三,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是否以认定的事故事实为基础。一是看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对责任划分的法律基础是否存在,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二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对双方责任大小的推定和判断是否符合一般人的认可。

 

  三、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1、审查后认定书程序内容均符合证据要求

  对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就应以认定书的内容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确定刑事犯罪的基础之上,进而通过案卷所显示的证据材料分析其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2、审查后认定书程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

  此时,笔者认为建议参考刑诉法54条的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该程序或内容上的瑕疵不足以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则应将该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对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错误予以纠正;

  如果程序或内容的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则应要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经补正或存在合理解释的,该认定书可以作为审查批准的证据。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由于认定书的时效性要求重新制作已没有实际意义,则侦监部门不应当采信此份证据;

  如果认定书程序合法有效,但侦监部门通过对全案证据分析后认为对当事人责任划分明显不合理的,则侦监部门可以不采信此证据,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交由法院对认定书合理与否做最终判决。

12309中国检察网
法律法规库
扫黑除恶
新闻发布会
中国检察听证网
北戴河区检察微信
北戴河区检察微信
培育特色品牌 激发党建活力
培育特色品牌 激发党...
版权所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