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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机制研究
时间:2015-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管理机制研究

 

管理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导、实施、控制的过程,管理的目的是效率和效益。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要实现“管理”目的,首先要明确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其次案管部门的职责行使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第三案件管理要体现“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五化”要求。只有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管理”的最终目的,即实现执法的严格公正。

    一、案管部门的职能地位

案管部门是案件管理的平台,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必须明确,才能理顺工作关系,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案管部门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其对外有统一受理案件、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职责,有人就偏颇认为案管部门有对外监督的职能作用,受理案件时案管部门就应履行案件管辖权的实质性审查、换押等手续。我个人认为,其观点是错误的,从根本上没有弄清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案管部门实质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部门,虽承担部分对外业务,但其对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无监督职权,监督权的行使仍是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案管部门负责案件受理,只对案件进行形式的审查,受理案件是案件管理流程的开始,是为了实现管理的全程性。所以,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谋,是检察机关内部为保障检察权的规范、高效运行而设立的内部监督部门,是管理权的行使部门。

    二、案件管理要有完备的制度做保障

管理就要体现规范化、精细化要求,管理职责的履行更需要有规范、精细的制度做保障,管理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案件管理的基本职责主要有: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件评查、检察统计等,每一项职责的行使都要有相应的制度做支撑。

    (一)统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管理流程的开始,如何把职责履行好至关重要。案件管理部门对所接收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查,即不查阅案卷、只看移送的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事项作出的判断。案卷材料齐备、规范是下一步办理案件的质量保证。作为案件的第一道关口一定要把好案卷材料齐备的审查关,即“卷到手、人到案、财到账”。在结案审查中,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查报送案件的卷宗材料、法律文书、涉案财物、移送期限等是否规范齐备,同样也要把好结案案件材料的审查关。因此,受案类别、每类案件受案标准、结案时案件应具备的案卷材料要有明确的规定,要建立《具体受理案件类别》、《受理案件审查标准(具体到每类案件)》、《结案案件审查标准》等制度规定。

    (二)流程监控

流程监控是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程序流转进行动态监控,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办案情形,确保各项办案工作依法进行。流程监控不仅应当包括办案程序、办案期限的监控,还应包括法律文书、涉案财物的跟踪监控。随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正式运行,为案件管理的流程监控创造了优越条件,使案件质量监督由事后提前到了事中。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对办案程序、办案期限的监控可随办案进程跟踪进行,该环节需制定出台《各类办案办理程序标准》及《办案期限标准》。案件的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重要节点的反映和体现,对文书的监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要强化业务部门的规范意识,要求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案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做好法律文书的管理。在涉案财物的监管中要明确“监管”和“保管”的职责分工,案件管理部门对涉案财物有监管职责,但不一定是具体的保管部门,监管和保管可以分离,具体的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可根据各院的实际情况规定。但对涉及涉案款物案件的财物自移送、扣押之日起,案管部门就要对其跟踪监管,每笔款物从入到出都要有严格的法律手续、审批手续备案,要建立台账式档案管理。

    (三)案件评查

  案件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具体是指检察机关组织专门人员对在检察环节已经办结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民事行政检察等案件,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的要求为标准,对办案的程序及实体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分析、评价的活动。既然案件评查是检察院内部评查,首先就要解决大家的情绪、认识问题。不要认为内部搞评查是多此一举、是挑刺而产生消极的抵触情绪。要逐步建立评查的长效机制,消除大家的错误认识,进而在办案中树立规范意识。其次,要通过客观、公正、全面地评查告知干警每个执法环节应当做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标准”。在评查过程中总结出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节点和规律性的问题,将其进行提炼、归纳,形成系统的办案规范。我个人认为案件评查就是案后评查,案前是规范,案中是监管,案后才需评查。案件评查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既然“查”就要有效果有触动。案件评查的组织、方法、对象、人员等一些原则性规定,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出台《案件评查工作规定》等作为依据,使评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检察统计

检察统计是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的工作活动。统计工作是把握全局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业务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统一业务系统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统计模式,只要业务软件系统中有该案件信息,统计数据将自动导入,不必重复录入。但检察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仍需统计人员的进一步核查确认。统计工作需要统计人员的严谨、细致,对每月的统计数据及时核查。但统计不应仅局限于数据的汇总,而应重在数据分析,即对数据的整体把握和综合运用。在统计数据中找问题、找规律,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决策服务为办案服务。要利用好案管部门所掌握办案信息,对所掌握的办案信息要分类汇总,对统计分析要坚持经常,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分析管理机制》做保障。

    三、案件管理要体现“五化”要求

高检院对于案件集中管理的总体目标,提出了“五化”管理要求,即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其中,科学化管理强调案件管理工作要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和执法办案规律,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化管理强调对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制定严密的程序、标准,使执法办案工作规范高效地运行;全程化管理强调的是对执法办案的重要节点和薄弱环节,加强动态监督,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管理;精细化管理强调的是对执法办案活动的过程和细节进行流程化、具体化、定量化管理,提高管理、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信息化管理强调的是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确保办案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高效开展。

(一)管理科学化

管理科学化是一种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理论,也是一种集体的操作规则,它需要与具体的业务规则相结合,才能形成具体的操作和指导。检察改革中提出建立科学管理机制,目的是为了对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最终达到检察规则整体水平提高,检察职能全面落实的工作成效。案件集中管理打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但与传统的线条管理之间不是简单的取代,叠加关系,而是科学的统筹,整合关系,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规则格局。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必须要有创新理念,要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不断创新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捋顺管理中的各方面关系,要从大局、从整体把握,细化工作流程,工作衔接、工作职责,探索实践对案件实行合情、合理、合乎实际的“有效”管理,把管理的科学化理念贯穿、根植于整个检察工作之中。

(二)管理规范化

规范化管理意味着赋予管理模式程序化、标准化、透明化,在案件管理中实施规范管理,便于干警了解掌握运作流程和要求,便于部门与部门之间,干警与干警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同时,实现规范管理便于对办案业务进行监控和对干警进行考核,从而促进干警不断改善工作质量,提高效率。规范化管理应包括诉讼程序的规范、诉讼期限的规范、法律文书的规范。诉讼程序规范就是对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从立案、受理到案件办理、处理的程序进行规范管理。诉讼期限规范就是对每一类案件的一些重要节点期限,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进行认真梳理,纳入期限监管,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法律文书规范管理就是对文书的格式、内容、制作期限、手续审批等都符合规定要求。管理的规范化重在制度约束,要保证每一个监管节点都有完备的制度作保障。

(三)管理全程化

全程化管理从检察案件管理的目的看,是为了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从案件办理的角度而言,是为了保障公正执法。案件管理模式应当以上述两方面为目的,通过管理手段的提高,以制度实现权利制约。管理的全程化重在“全程”,案件从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起诉、判决直至归档,都要有明确的监管。现阶段案件管理中,自侦案件从立案才开始进入管理视野,我个人认为自侦案件应从线索初查开始就应进入监管视野。自侦案件线索的有效初查对案件的后续开展至关重要,案件线索的合理初查应是案件成功办理的第一步。对案件线索初查情况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跟踪、有反馈、有结果,防止资源的浪费。而案件管理的终点不应是判决,而应跟踪到案件的归档。全程化应体现在对案卷的管理上,案卷基本能反映办案的全貌。对案卷的管理审查可以对案件办理情况有一个整体把握,从中发现问题,找出规律,即是案后评查的重要依据,也是管理制度制定的重要信息来源。

(四)管理精细化

案件运作的全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岗位、环节,树立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可以对案件运行的全流程进行整理、分解,将流程的各个环节通过统一的管理平台进行控制、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对权限内的案件办理情况,部门领导对部门内的案件、检察长对院内的办案情况可以随时了解、适时监督。细节决定成败,管理的最终的落脚点就应体现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细节上,把握好细节是案件成功办理的重要保障。精细化管理就要在细节上下功夫,制度、机制的制定要细、要实,要有一种不怕“嗦”的精神,在管理中“嗦”、“繁琐”就是认真,做任何事就怕“认真”二字,精细化就需要有这股敢于较真的精神。精细化管理要事无巨细的跟踪监控好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办案细节,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解决。管理的目的不是挑毛病而是在于提高办案质量,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类案或办案环节要善于发现、善于总结,为后续管理积累经验。管理精细化的实现,制度制定缜密是基础,但好的制度如何落实好更是关键。制度靠人的执行,配强案件管理队伍对实现精细化管理同样至关重要。首先,人员数量要保障。管理涉及案件办理的方方面面,琐碎庞杂,人员配备不到位,日常性管理都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更何谈精细化管理。其次,人员素质要保障。案件管理人员要具备综合素质,即要懂业务又要懂管理,即要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又要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只有构建出人员与制度的完备结合,才能实现好管理的精细化。

    (五)管理信息化

案件集中管理是以信息化为特征的。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案件集中管理。只有通过信息化平台,构建网上运行、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相结合的技术平台,才能破解监督管理信息来源窄,途径少,监督滞后的被动局面,才能解决传统管理方式管不了、管不好,管不到位的问题,才能增强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案件管理必须依托信息化,信息化为案件管理提供了创造了“卓越”条件,统一业务系统的应用是信息技术在案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是集办案、审批、管理、统计、查询于一体的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全面、实时、动态交换数据,推动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对于案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我们要摒弃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思想,加大对统一业务系统的应用,为软件应用营造好的“硬件”环境和“人文”环境,逐步做到“全员、全面、全程”使用。同时,在实际应用中要善于发现问题、总结规律,对统一业务系统不完善的地方加大改进力度,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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