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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下的刑事法律问题之探析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是具有时代新特征的犯罪与互联网和金融的特殊性密切相关,尤其在国家互联网+的战略定位下,打击该领域犯罪显得极为重要。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需要系统性治理,建立体系性的制度机制;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建立,从源头着手依靠互联网之技术与金融之数据,建立权力与技术和信息的沟通机制;需要设立单独罪名或制定单行刑法,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进行具体化打击,形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的有效之治。

    一、互联网金融现状分析

    互联网+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现实语境下,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产业实体纷纷投身之中,掀起了产业实践的新篇章。互联网与金融的合作及伴随的各大互联网金融产业实体如春笋发芽般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资本市场现状,增加了互联网新兴资本市场这个市场环节。

互联网与金融在以资本为纽带,信息为支撑的现代产业格局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资本市场和互联网市场的非实体性使得资本市场总是充满着泡沫性,隐藏着各种危机。淘宝平台数亿资本运作量与假货横行并行不悖,非法集资、网上赌博、内幕交易的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发展充满着光明,但又是让人担忧。

二、刑事法律规制现状

如前文所述,由于互联网与金融进行融合,资本的万恶性在互联网这种虚拟的平台上发展,加之行业自身的无序发展过快,致使保驾护航的制度及监管滞后,缺少了看得见的监管。

由于资本的运作不同于一般商品经济,其是以钱生钱的运作,凭借互联网平台实施犯罪行为,就有了一道天然屏障,本身就难于监管。其犯罪行为的突出特点是资金量大,这种犯罪由于数据难以跟踪,案件领域及其专业,难以实现非专业的侦查手段对专业的犯罪方法的侦破。

    目前,现行刑法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无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传销类、赌博类等为核心罪名及类罪名为核心,多样的形式都离不开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模式。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主要体现在难立案,其关键在于难以定性;难侦破,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的金融犯罪专业性、隐蔽性、法律规避能力都极强;计算损失难,资金流动周转多和涉案面广,种种困难形成于案件办理的过程中。

    三、建议

    建立一套体系性制度,实现互联网金融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制度调控为补充的良性发展模式。形成一道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约束机制,创新制度形式,填补现有规制漏洞,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犯罪成本,适度从犯罪构成上完善该领域故意犯罪的成罪要件,体现制度的宏观要求和微观实现,体系化与细节化并重。

    1、将互连网技术手段融入制度机制,增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需要以互联网技术的方式提高对其实际的侦破能力,将金融大数据与国家网侦查部门数据系统连接,建立关键刑事预警指标,在现有公司法范围之内完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国家网监系统的备案,依靠大数据技术创新,挖据大数据背后金融犯罪化解刑事风险预警的能力,建立超大型社交网络实体与国家网监部门的金融刑事预警合作机制,以信息上通畅和技术实现来实现依靠互联网技术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的实际能力。

    2、建立第三方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技术挖掘与管控。刑事法治之下,刑事案件的侦办绝不能突破隐私权的保护和权力的有限性,为了实现个别权利保护和公共权力的双重保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具有中立性,这种中立性首先体现在对权利的保护和权力制约的有效平衡上,即不受权力的过分干预也不受权利的过多影响,具有刑事法理上的合宪性。第三方中立机构其人员的专业性,能够具有从专业化角度侦查破解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的实际技术能力,与互联网及金融相关机构进行技术对接,实现具有刑事案件侦查目的性的专项技术研发,与权力部门的数据对接,实现数据与技术的融合。第三方机构的刑事合法性与实践理性能够实现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犯罪侦查的技术与数据在经济实体与权力实体的有效对接,能够弥补权力实体技术缺乏性与刑事合宪性的缺陷,也实现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依靠互联网与金融进行侦查。

3、完善互联金融犯罪的犯罪构成。现有刑法典之罪名和相关罪名犯罪构成能解决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但相关罪名的设定与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定性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也不具有典型性。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另外互联网和金融的衍生性特点,将会导致现有的相关罪名及犯罪构成的设置难以对应未来该领域犯罪的发展趋势,具有不可预见性。

建议在具体罪状中应考虑故意犯罪的分类与分级,特殊的行为犯、危险犯与一般的结果犯、情节犯应专门分类。单纯的行为犯或危险犯对应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特殊危害行为,其对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甚或国家秘密起到了现实的危害性;一般的结果犯或情节犯考虑资金量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影响,强化刑事犯罪所打击的范围,留有行政治理和一般治理的空间;考虑情节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特殊性对定性或量刑的影响。

    4、加大打击的力度。为体现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单纯设立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领域罪或许能够成为现实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的有效手段,这样的单行罪名或者单行刑法的设置体现了为国家战略性发展互联网+战略保驾护航,映射了未来该领域发展可能性及伴生性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符合了互联网与金融领域发展特点及需要,虚拟性与暴利共存的产业必将伴随着犯罪的产生,专门的罪名设置甚或专门的单行刑法可以实现立法者对互联网金领域犯罪行为方式及罪状进行具体化描述和归类,便于实践操作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符合了刑法典自身的完善与发展的需要,九七年刑法至今九个刑法修正案的规模,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体现了刑法典发展的迅猛,也同时体现了经济发展和刑法典之间的发展与托底之间的关系,刑法典的发展应伴随着罪名的发展或成熟的单行刑法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罪名设定甚或单行刑法出现也是刑法典丰富和发展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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